高等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高等学校中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或开展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或提供劳务服务,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深化素质教育,加强和规范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是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1.凡面向本校学生的具有勤工助学活动意义的岗位信息发布、聘用、工作考核、薪金发放及对聘用学生的奖惩均须经过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从事面向学生的勤工助学中介活动。
2.校内各部门需编制外用学生勤工助学,须报人事处进行岗位核定。
二、为保护学生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我校学生均不得参加未经学生资助中心核准的勤工助学活动。擅自参加者,后果自负,学校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和用工需求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聘用双方,均应遵守协议或约定,如必须变更或终止,应经过学生资助中心。
五、勤工助学活动不能替代各种公益性劳动和各种教学实习劳动。
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业余原则,其时间、场所,不能挤占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时间和场所。
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八、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作出突出成绩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本校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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