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青年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年08月03日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青年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361

    第五条  学院地址:

    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66号;邮政编码:510507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高职园区;邮政编码:510545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考生的文化课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如下:美术类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我院美术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条 我院所有专业均无加试科目要求。外语语种要求:我院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每年为6410元;文史、外语、财经、管理类专业每年为525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为10000元。

    住宿费:白云校区:空调房1500元/学年。

                天河校区:非空调房750元/学年;空调房按省物价局批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人。

  3.校级奖学金:最高为1000元/学年/人。

  二、学生资助

  1.国家助学金:3000元/学年/人。

  2.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学年/人。

  3.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补助:补助学杂费5000元/学年/人,同时补助生活费7000元/学年/人。

  三、鼓励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四、对特困学生学费可分期付款。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时,设置“绿色通道”。

  六、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室

    联系人:曾宪挠

    监督电话:020-37251113

    传    真:020-37251113

    电子邮箱:993105017@qq.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250935 、37250936

    传真:020-37251113

    电子邮箱:gqyzsb@126.com

    学院网址:http:// www.gdyvc.cn

    招生网址:http://www.gdyvc.cn/zsjy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青年职业学院于2016年12月22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青年职业学院2017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委托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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