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十九条 我校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发给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的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颁发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综合奖学金、学院CAST英才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特等全优奖、学习优胜奖、文体竞赛优胜奖、学术科研奖、精神文明奖等)。除上述奖助外,为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学业支持,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生贷款条件者,还可申请高校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科四年制、专科三年制,其中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12000-12500元/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为15000元/年,普通专科专业学费为8500元/年,艺术专科专业学费为9000-105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为 800-1200元/年。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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