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简章

日期:2012年05月28日

  第七章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前置式”新生奖助学金:新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3000元/生)、共青团中央光华科技基金新生助学金(2000元/生)、企业新生助学金(标准为500元/生)

  (二)在校生国家、学院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生.年,三等奖学金500元/生.年)、企业奖助学金(500-3000元/生.年)、单项(专项)奖学金(200-2000元/项、次)、贫困补贴(贫困生活补贴200元/月,发放10个月)

  (三)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

  (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暂定:普通类9800-10500元/学年;艺术类11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书费500元/学年(预收、按实际书价收费,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住宿费标准为500-1200元/年。

  第八章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六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重庆能源职业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院电话:023—68576066、68579099、68597011、68597022、68597033、68597044。学院传真:023-68579099。学院网址:www.cqn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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