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四川美术学院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建校于1940年,国家标准代码:10655。
第二条为了保证四川美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四川美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
第六条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四川美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四川美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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